(2016)陕0104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争武与被告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702号原告:郭争武,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旬东大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2310262-8。法定代表人:邢雅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晟,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争武诉被告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争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争武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50元。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闵永军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