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耕岷、付文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耕岷,付文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3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耕岷,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长义,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文超,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洪岭,盐山县城关镇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耕岷因与被上诉人付文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5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19日,被上诉人付文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刘耕岷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付文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5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付文超撤回对上诉人刘耕岷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为404.5元,由被上诉人刘耕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9元,退还上诉人刘耕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桂苓审判员 刘晓莉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