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吕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吕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6民初2156号原告:孙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庆,男,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孙某某之父。被告:吕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赵某某,女,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吕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原告款本金24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1年,二被告因买房借原告款30000元,当时没写借据。2014年5月10日,在原告要求下,被告才补写借条。之后二被告偿还了6000元,下欠24000元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拒不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吕某某、赵某某自愿当庭一次性向原告孙某某偿还借款24000元,原告孙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原告孙某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