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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人民政府与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人民政府,XX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1108号原告: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下河府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敏,职务乡长。被告:XX,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人民政府与被告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人民政府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