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国梅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芳,王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619号自诉人黄秀芳,女,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人王国梅,女,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自诉人黄秀芳以被告人王国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黄秀芳以被告人王国梅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黄秀芳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秀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党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