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元涛与被执行人刘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元涛,刘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73号申请执行人胡元涛,男。被执行人刘小妹,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元涛与被执行人刘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6)湘048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铁兵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小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