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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6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利德家具制造中心与夏行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万通利德家具制造中心,夏行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通利德家具制造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丁各庄村委会西1000米。投资人:周小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行旺,男,1979年6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书湖,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北京万通利德家具制造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夏行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2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万通利德家具制造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万通利德家具制造中心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39元,由上诉人北京万通利德家具制造中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张雅霖书 记 员  武原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