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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红与李永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李永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5021号原告:王红,女,1977年9月9出生,汉族。被告:李永超,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诉被告李永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王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红撤回起诉处理。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杨秀珍审判员 邱茂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