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晨婷与任子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晨婷,任子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447号原告:高晨婷,女,201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法定代理人:徐某,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系原告高晨婷母亲。被告:任子墨,男,201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系被告任子墨母亲。原告高晨婷与被告任子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高晨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晨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晨婷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高晨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谷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