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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蔡甸执字3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传佳、周文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佳,周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蔡甸执字3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传佳,男,1948年9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周文学,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蔡甸索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周公正街80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经201200068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周文学所有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周公正街80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经2012000681)。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