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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绍钧与孟庆波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绍钧,孟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118号申请人:张绍钧,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孟庆波,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申请人张绍钧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庆波所有的辽MT6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14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孟庆波所有的辽MT6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220.00元由被申请人孟庆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