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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广来与单县圣洁纸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来,单县圣洁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2415号原告:刘广来,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平,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法学研究所副主任,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单县圣洁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开发区东段(中承纸业院内),注册号:371722200004115。法定代表人:赵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怀庆,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来与被告单县圣洁纸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广来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