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爱真与熊志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真,熊志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989号原告刘爱真,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熊志成,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真诉被告熊志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真于2017年7月20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爱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爱真负担。审 判 员 范则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方俏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