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居香与李雪、李成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居香,李某1,李某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795号原告:刘居香,女,生于1955年12月22日,现住民勤县。被告:李某1,女,生于2000年1月17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生于1976年5月2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系被告李某1的父亲。被告:李某2,男,生于1976年5月2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原告刘居香诉被告李某1、李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居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居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刘居香负担。审 判 长 潘竟斌代理审判员 刘继瑞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