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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瑞海重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瑞海重工有限公司,武汉良宏海运有限公司,孙奇,王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A栋。法定代表人:周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瑞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余泊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良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良宏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中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孙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奇,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王杉,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瑞海重工有限公司、武汉良宏海运有限公司、孙奇、王杉担保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据(2016)鄂0117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武汉瑞海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红岗村、老屋村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11)第02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9347.6㎡]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因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瑞海重工有限公司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瑞海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国有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瑞海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红岗村、老屋村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11)第02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9347.6㎡]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昌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