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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邱高寿与余显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高寿,余显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821号原告:邱高寿,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余显根,男,汉族,1957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邱高寿与被告余显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赣118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被告余显根不服该判决,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赣11民终344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邱高寿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高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高寿撤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已减半),由原告邱高寿负担。审 判 长  詹志瑾人民陪审员  程美英人民陪审员  舒国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齐祎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