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邱高寿与余显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高寿,余显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821号原告:邱高寿,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余显根,男,汉族,1957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邱高寿与被告余显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赣118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被告余显根不服该判决,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赣11民终344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邱高寿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高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高寿撤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已减半),由原告邱高寿负担。审 判 长 詹志瑾人民陪审员 程美英人民陪审员 舒国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齐祎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