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5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费鸿彬、青岛公交集团崂山巴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鸿彬,青岛公交集团崂山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费鸿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崂山巴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可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刚,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萌羽,女,该公司职工。上诉人费鸿彬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公交集团崂山巴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费鸿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费鸿彬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费鸿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王化宿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况君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