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吕久文与王复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久文,王复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614号原告吕久文,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复友,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吕久文与被告王复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兴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久文、被告王复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久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王复友恢复原来自留山的原貌;2、请求被告给予经济补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王复友承包我们小组果树园,与吕久文自留山场相邻,当时经村委会调解划分山场和承包果园界限后,当时经双方同意,在2016年冬,王复友雇佣抓钩机,越界开阔政府划分的界限,后经村政府和周家镇司法所几次调解,但王复友不听,仍继续侵占。被告王复友辩称:我没有侵占原告吕久文的荒山和荒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被告王复友和案外人王世宽与大石桥市周家镇猞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果园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将位于该村吕家后岗、曲坟的果园承包给二人,承包期至2046年5月6日止,承包金70000.00元,原告吕久文称被告承包的果园的北面、东面挨着原告的山场,现被告侵占了原告的部分山场,但被告称其并未侵占原告的山场。庭审中被告提供果园承包合同一份及村委会介绍信一份,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吕久文虽称被告王复友侵占其山场,但王复友否认,本案系双方因相邻土地使用权产生纠纷,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久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