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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军与赵湘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赵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871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湘君,女,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赵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7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赵湘君偿还申请人杨军借款133736.31元,案件受理费1677元。申请执行人杨军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3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