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军与赵湘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赵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871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湘君,女,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赵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7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赵湘君偿还申请人杨军借款133736.31元,案件受理费1677元。申请执行人杨军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3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