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肖嘉辉与漳州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嘉辉,漳州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556号之一原告:肖嘉辉,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时坤、康韵芳,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北路91号漳福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3106379716。法定代表人:陈立周。被告:吴荣辉,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肖嘉辉与被告漳州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肖嘉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嘉辉以其与漳州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荣辉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嘉辉负担。审 判 员 李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