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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29执4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黄红兵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兵,四川虹虎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何乾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29执42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黄红兵,男,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杨湾乡长春村1组36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7507256111。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敬建民,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虹虎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利店镇回龙街。 法定代表人:何乾虎。 被执行人:何乾虎,男,汉族,1957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紫坪铺镇紫宽路5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5707221811。 申请执行人黄红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虹虎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黄红兵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560000元、诉讼费4700元,共计564700元,被执行人何乾虎以其所有的位于沐川县利店镇涧溪村四组林地作为担保对上述款项进行清偿。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四川虹虎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房产、何乾虎林地的财产线索,本院据此向沐川县房地产管理局、沐川县林业局以及实地调查核实后,发现四川虹虎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沐川县利店镇(转运站)处有产权证号为(2011)字第5281号的住宅一套,面积393.33㎡,无查封无抵押,但长期闲置,目前破旧不堪;何乾虎在沐川县利店镇涧溪村四组有2656亩林地,2014年抵债给他人403亩,其余林地目前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另调查发现四川虹虎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处于营业执照吊销状态;何乾虎林地目前属公益林,每年享受政府补助,但因何乾虎未按约定向村集体缴纳林地承包款项,补助已由村集体分发至村民手中,而何乾虎本人因涉刑长期被关押于看守所。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查封,但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认为目前所查控到的财产暂不具有偿还价值,可待现有被查控到的财产符合执行条件或查控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恢复执行,遂向本院提交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沐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沐川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玉虹 审判员  雷贤平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