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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11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辽阳市繁荣锅炉厂与兴城市河畔供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繁荣锅炉厂,兴城市河畔供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11民初346号原告:辽阳市繁荣锅炉厂,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繁荣路中段。投资人:崔一单,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辽阳市文圣区。委托代理人:李培涛,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城市河畔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沙后所镇西关村河畔新村2号楼6单元611室。法定代表人:赵吉,该公司经理。原告辽阳市繁荣锅炉厂诉被告兴城市河畔供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辽阳市繁荣锅炉厂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繁荣锅炉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繁荣锅炉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辽阳市繁荣锅炉厂负担。审判员 鲍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