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吉忠喆与王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忠喆,王军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忠喆,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生,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忠喆因与被上诉人王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7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忠喆于2017年7月20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吉忠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忠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7元,减半收取364元,由上诉人吉忠喆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洁莹审 判 员 王 晴审 判 员 刘海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苑 珊书 记 员 郭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