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建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233号原告: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号院*幢*****室。法定代表人:王彩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海涛,系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建超,男,年龄不详,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李建超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龙众物业管理��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