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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4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普明与张建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普明,张建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071号之一原告:杨普明,女,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建强,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杨普明诉被告张建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普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杨普明负担。审 判 长 黄 静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