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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福树、薛新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树,薛新强,唐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061号申请执行人:杨福树,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石磊,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新强,男,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唐新凤,女,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杨福树与被执行人薛新强、唐新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1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869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1民初13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