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欣、卢敬一、辽宁思慕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欣,卢敬一,辽宁思慕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特2号申请人:张欣,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丹东市振兴区二纬路**号*单元***室,现住丹东市振安区滨江三号小区*号楼***室,身份证号2106031954********。申请人:卢敬一,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三经街**号*单元***室,身份证号2106031962********。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丝,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辽宁思慕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集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敬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丝,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欣与卢敬一、辽宁思慕佳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于2017年7月19日经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张欣(甲方)、卢敬一(乙方)、辽宁思慕佳食品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分,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年利率24%)计算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截止到2017年7月19日,上述借款利息合计144.3万元,本息合计359.3万元。二、2017年7月29日前,乙方、丙方共同偿还甲方借款1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乙方、丙方共同偿还甲方借款100万元,余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期间如果任何一期没有按时还款,甲方有权利就全部未清偿的欠款本息总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欣与卢敬一、辽宁思慕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经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