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洪永与梁玉亭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洪永,梁玉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41号申请人:马洪永,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梁玉亭,女,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马洪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梁玉亭所有的德禹房权证禹城市字第0051X**号房产及附属储藏室,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玉亭所有的德禹房权证禹城市字第0051X**号房产及附属储藏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做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成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