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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桂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桂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桂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7)陕1023民初758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桂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偿还164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桂某某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杜红霞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555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105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桂某某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给付14866元。剩余执行款1689元交纳本院,由申请人朱某某已领取,执行费148元由被执行人桂某某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