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岑溪市支行、程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岑溪市支行,程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岑溪市支行,住所地岑溪市解放大道110号。法定代表人:刘立银,行长。被执行人:程剑锋,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岑溪市支行与程剑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岑溪市支行根据(2016)桂0481民初2092号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程剑锋支付信用卡透资款29599.21元、利息8714.42元。经过“四查”、“两查”,除发现被执行人程剑锋是岑溪市民政局职工,其每月有工资收入外(工资已在另案提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程剑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岑溪市支行的债权未得到实现,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文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