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96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南街。法定代表人李传武,局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新华街兴安巷24号。法定代表人陈平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苏0111行审28号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与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11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