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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督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灿、朱大方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灿,朱大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30民督73号申请人罗灿,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2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申请人朱大方,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罗灿称,2015年12月被申请人因车辆轮胎磨损严重后需要换新轮胎,故在申请人处赊欠了四条总价值10000元的新轮胎,口头承诺年后支付,并书写了欠条。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以结算不到货款没钱为由,一拖再拖。为此,特申请人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朱大方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款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大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罗灿轮胎款10000.00元。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朱大方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朝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