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丽与梁丽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梁丽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210号原告:刘丽,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梁丽芝,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刘丽与梁丽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刘丽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刘丽负担。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玉柱—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