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文化、鼎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化,鼎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733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化,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鼎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崇武镇前垵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75006829P。法定代表人:杨少杰,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文化与被执行人鼎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