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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文化、鼎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化,鼎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733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化,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鼎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崇武镇前垵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75006829P。法定代表人:杨少杰,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文化与被执行人鼎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