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祥文、曾星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祥文,曾星友,董瑞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379号上诉人:陈祥文,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上诉人:曾星友,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洪、赵章明,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董瑞平,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诉人陈祥文因与被上诉人曾星友、原审被告董瑞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12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祥文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祥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宇审 判 员 邓习军审 判 员 郑明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丁 虹代书记员 叶冰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