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与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民初1725号原告: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7320201E。法定代表人:王廷睿,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伟,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小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60828088T(1-1)。法定代表人:申世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华,凤阳县小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以下简称安徽水文研究院)与被告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水文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徐宏伟、被告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世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水文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支付60000元勘察费;2.判令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27810元,以后的违约金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8日,安徽水文研究院与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委托安徽水文研究院承担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绿色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勘察工作,勘察费60000元。合同约定,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3日内先行支付30000元,在安徽水文研究院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日内,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再一次性付清剩余全部工程费用。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拨付勘察费的,每超过一日,应按照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安徽水文研究院完工后,于2016年1月9日向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提交了勘察成果报告,但是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至今未向安徽水文研究院支付任何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应向安徽水文研究院支付60000元勘察费,并按照日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27810元(应先行支付的30000元自2015年12月8日计算,每日30元,至2017年4月6日共计485日,计14550元;尾款30000元自2016年1月20日计算,每日30元,至2017年4月6日共计442日,计13260元)。为此,请求依法判如所请。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辩称:由于合同是安徽水文研究院严重违约在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其不应承担支付勘察费用的义务,具体在法庭调查质证时发表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安徽水文研究院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16年送交地质报告签收表,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没有异议;对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安徽水文研究院没有异议,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安徽水文研究院提供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主张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有支付定金的约定,本案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没有向安徽水文研究院支付定金,定金未交视为合同未履行。即使合同履行了,安徽水文研究院也严重违约,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交付勘察成果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但是实际交付时间是2016年12月21日;合同第一条第七款约定双方共同布置勘察口,但是安徽水文研究院没有经过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同意,自己布置勘察口,所以总进尺1500米的要求没有达到。本院经审查认为,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主张其公司没有向安徽水文研究院支付定金,定金未交视为合同未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给付定金只是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没有给付定金,并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应双方共同布置勘察口,安徽水文研究院没有经过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同意,自己布置勘察口,所以总进尺1500米的要求没有达到。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第一条第七款只是约定共布置勘探孔勘察孔120孔,总进尺约1500m,并未约定布置勘探孔勘察孔需双方共同布置,且需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同意。同时,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主张安徽水文研究院没有达到1500米总进尺未提交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主张按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交付勘察成果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但是实际交付时间是2016年12月21日,安徽水文研究院严重违约。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第四条第一款约定2015年12月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未约定具体哪一天,应视为2015年12月31日前,现安徽水文研究院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提交勘察报告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该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2.对安徽水文研究院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上册、下册各一份,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认为该勘察报告是安徽水文研究院单方提供的,没有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至于安徽水文研究院提出完成300多个孔,应该出示有委托方的联系人签字认可的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水文研究院系专业的工程勘察机构,其出具的是专业的勘察报告,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如果认为其没有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其没有提供,故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8日,安徽水文研究院与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承建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勘察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发包人: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勘察人: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勘察任务;工程名称: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勘察;工程建设地点:凤阳县小岗村改革大道以东、纬六路以南;承接方式:全包;预计勘察工作量:共布置勘探孔勘察孔约120孔,总进尺约1500m;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15年12月10日开工,2015年12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50%作为定金计30000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性付清剩余全部工程费用;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30000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2016年1月9日,安徽水文研究院完成勘察任务,出具了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016年12月21日,安徽水文研究院向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送交了该报告。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至今未向安徽水文研究院支付任何费用,为此,安徽水文研究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向其支付60000元勘察费,支付违约金2781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承担。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安徽水文研究院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勘察成果报告、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勘察费均属违约,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安徽水文研究院应于2015年12月31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其直至2016年12月21日才将勘察成果资料送达。按双方合同约定,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现安徽水文研究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迟延交付勘察成果资料系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的原因,应减收勘察费21300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安徽水文研究院与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约定,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未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向安徽水文研究院支付预算勘察费的50%作为定金,超过了该法的规定,超出部分应属无效,但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未在2015年12月10日前支付合同标的60000元的20%即12000元定金,应承担日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小岗村金土地农发公司也未在安徽水文研究院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全部工程费用,也应承担未支付勘察费日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勘察费387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1日以12000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起以38700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计997.50元,由原告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负担482.50元,由被告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传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兴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