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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锦州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锦州嘉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嘉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锦州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马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秦丹丹,辽宁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锦州嘉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赵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辽宁文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1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磊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