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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保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谢为江与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为江,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保128号之1原告:谢为江,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为江与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及原告担保财产的解封。本院认为,原告谢为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同时解除对原告担保物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子新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人民陪审员  陶牡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