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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张传佳、王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张传佳,王淑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338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350481081620235Y。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幢***室。法定代表人:田泽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永安市,系永安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纳。被告:张传佳,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王淑荣,女,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传佳、王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张传佳、王淑荣已交清物业费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招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琳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