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尹某1、尹某2、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尹某1,尹某2,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1142号原告:朱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与原告朱某系母子关系。被告:尹某1,男。被告:尹某2,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西阳村十字西北角高科大厦一单元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5884360X5。法定代表人:刘广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朱某与尹某1、尹某2、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计168.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弥刚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