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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6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彩培、胡永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彩培,胡永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067号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宾虹西路华鼎公馆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杨传辉。被告:叶彩培,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胡永进,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彩培、胡永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亚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