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6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彩培、胡永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彩培,胡永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067号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宾虹西路华鼎公馆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杨传辉。被告:叶彩培,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胡永进,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彩培、胡永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亚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