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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湘潭市双马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昊北方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双马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中昊北方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337号原告:湘潭市双马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双马世纪大楼。法定代表人:左伏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昊北方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477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湘潭市双马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昊北方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湘潭市双马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湘潭市双马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双马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计1080元,由湘潭市双马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