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某1、杨某与陈某2、葛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杨某,陈某2,葛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532号原告:陈某1,男,54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杨某,女,53岁,汉族,住盱眙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渐石,盱眙县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2,男,29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葛某,女,26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陈某1、杨某诉被告陈某2、葛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1、杨某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杨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1、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