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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山恒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新光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恒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新光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179号原告:中山恒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30号(3层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MXKD56。法定代表人:古建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新光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四村头围新村28号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5805472Y。法定代表人:蒋波。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和裕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4478012N。法定代表人:刘刚。原告中山恒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新光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恒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新光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90元,减半收取359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中山恒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招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治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