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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晨姝、孔维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晨姝,孔维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01号之一申请人马晨姝,女,1994年1月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孔维枝,女,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申请人马晨姝与被申请人孔维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马晨姝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孔维枝驾驶的左永建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因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申请人马晨姝申请解除对豫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晨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孔维枝驾驶的左永建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莉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225财保201号申请人马晨姝,女,1994年1月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城关镇文明路东段2号。身份证号:410225199401080028。被申请人孔维枝,女,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小宋乡西南村一组。身份证号:410225198502153789。申请人马晨姝与被申请人孔维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晨姝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孔维枝驾驶的左永建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现金9000元进行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晨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孔维枝驾驶的左永建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毕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