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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唐耀红、许建涛等与刘家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耀红,许建涛,刘家兵,王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874号原告:唐耀红,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许建涛,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家兵,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王燕,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苗族,住址同上。原告唐耀红、许建涛与被告刘家兵、王燕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唐耀红、许建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唐耀红、许建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唐耀红、许建涛负担。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猩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