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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金娥与戴子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娥,戴子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2民初1413号原告:王金娥,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戴子建,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王金娥与被告戴子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娥、被告戴子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金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戴子建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王金娥的奶资款17722元。2.由被告戴子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以来被告戴子建收购原告王金娥的鲜牛奶一直没有给付奶资,累计拖欠奶资17722元。原告王金娥多次找被告戴子建索要,被告人戴子建都以乳品厂没有结算为由拖欠至今,所以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戴子建承认王金娥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子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金娥奶资款177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被告戴子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槐芸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