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西丰县西丰镇谷雨农资商店与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丰县西丰镇谷雨农资商店,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934号原告:西丰县西丰镇谷雨农资商店。经营者:陈莹,女,1957生。被告:XXX,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丰县西丰镇谷雨农资商店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丰县西丰镇谷雨农资商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丰县西丰镇谷雨农资商店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5元,全额返还原告西丰县西丰镇谷雨农资商店。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初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