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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斌、汝一如等与周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汝一如,周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787号原告李斌,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原告汝一如,男,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蓉,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健,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原告李斌、汝一如与被告周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李斌、汝一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斌、汝一如向本院递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斌、汝一如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斌、汝一如负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