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建设与吴发海、周大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设,吴发海,周大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417号原告吴建设,男,汉族,1954年1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孙永新,系原告女婿,汉族,1982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吴发海,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周大勇,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黄河路北段阳光新天地*号楼。原告吴建设诉被告吴发海、周大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设撤回起诉。诉讼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0元,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毛 爱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盼盼 百度搜索“”